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水域管理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无证水产养殖;(三)炸鱼、毒鱼、电鱼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