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水域管理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无证水产养殖;
(三)炸鱼、毒鱼、电鱼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