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倒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倒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