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七条 规划控制区为生态控制区控制线外延三百米的范围。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