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七条 规划控制区为生态控制区控制线外延三百米的范围。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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