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五条 水域管理区范围包括:
(一)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背水堤脚外侧十米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岸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
(一)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背水堤脚外侧十米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岸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