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范围包括:
(一)市域范围内泗河干流的流经区域;
(二)支流与干流汇合口回延一千米的流经区域。
总体规划范围划定为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域范围内泗河干流的流经区域;
(二)支流与干流汇合口回延一千米的流经区域。
总体规划范围划定为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