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六条 生态控制区为水域管理区控制线外延二百米的范围。
沿河周边湿地公园、采煤塌陷湖区、滞洪区、泉林泉群保护区、坡度大于百分之二十五或海拔超过一百五十米的山地以及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敏感区控制范围,由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城区段生态控制线,由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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