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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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泗河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泗河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泗河保护管理、防洪安全、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泗河保护管理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
第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泗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河道规划、建设、管理、维...
第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泗河的义务,有权对妨害泗河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
第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总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泗河保护管理工作,督导河长...
第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沿河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防洪、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等...
第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沿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居)河段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二条 泗河保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泗河流域保...
第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文物等...
第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范围包括:
(一)市域范围内泗河干流的流经区域;
(二)支流与干流汇合口回延一千米的流经区域。
...
第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五条 水域管理区范围包括:
(一)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
第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六条 生态控制区为水域管理区控制线外延二百米的范围。
沿河周边湿地公园、采煤塌陷湖区、滞洪区、泉林泉群保护区、...
第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七条 规划控制区为生态控制区控制线外延三百米的范围。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
第十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八条 泗河开发建设与综合利用应当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专项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推...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乱...
第二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水域管理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无证水产养殖;
(三)炸鱼、毒鱼、电鱼等...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一条 水域管理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构筑物、建筑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域管理区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地下采煤活动。
确需在水域管理区开...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生态控制区内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内禁止采砂活动,禁采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规划控制区内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水质、林地、绿地、湿地的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泗河流域自然植被保护、水源涵养,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森林...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泗河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监测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对未达到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
第三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河段堤顶路(桥)的管理、养护,...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泗河堤顶路(桥)通行车辆的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并公布。
泗河堤顶路(桥)行驶的车辆,应...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排灌站、涵洞、闸坝、生产桥等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范围内植树造林和建设绿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服从防洪和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四条 泗河防汛抗洪工作由地方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落实责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泗河防洪预案,沿...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相关单位必须...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管理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游乐等活动,应当服从防汛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泗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泗河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
沿河县(市、区)...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取用泗河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执行用水计划,依法缴纳...
第四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泗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泗河干流、大中型水库取引水口,安装水量计量设施,进行实...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沿河县(市、区)在年度用水指标内节余的水量指标,可以进行水权转让。水权转让应当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总体规划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
第四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沿河县(市、区)环境...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城市管理部...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水域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市、沿河县(市、区...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炸鱼、毒鱼、电鱼等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没...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建设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构筑物、建筑...
第五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位置、界限,在水域管理区从事...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水域管理区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地下采煤活动的,由水...
第五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生态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采砂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泗河保护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
第五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