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四条 泗河防汛抗洪工作由地方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落实责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泗河防洪预案,沿河县(市、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泗河防洪预案制定具体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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