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排灌站、涵洞、闸坝、生产桥等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