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泗河堤顶路(桥)通行车辆的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并公布。泗河堤顶路(桥)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