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河段堤顶路(桥)的管理、养护,保持堤顶路(桥)安全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