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范围内植树造林和建设绿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服从防洪和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