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