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泗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二)出现突发灾害性天气;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一)泗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二)出现突发灾害性天气;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