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取用泗河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执行用水计划,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