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泗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机构应当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取水予以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