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泗河干流、大中型水库取引水口,安装水量计量设施,进行实时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