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沿河县(市、区)在年度用水指标内节余的水量指标,可以进行水权转让。水权转让应当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