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沿河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