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乱倒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乱倒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