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