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水域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