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炸鱼、毒鱼、电鱼等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