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总体规划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