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洪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管理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游乐等活动,应当服从防汛安全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