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沿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居)河段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