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沿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居)河段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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