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沿河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防洪、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等规划,负责河道工程管理和水资源统一调度。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河段的河道管理、防汛责任落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市泗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河道工程的日常管理、观测和维修养护,履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职责,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做好相关防汛工作;
(三)市、沿河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泗河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管理;
(四)市、沿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泗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等环境监督管理;
(五)市、沿河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泗河流域内林木、林地、绿地及野生动物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市、沿河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旅游、安监、煤炭、畜牧、港航、渔业、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泗河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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