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总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泗河保护管理工作,督导河长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二)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泗河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开发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采砂取土管理等工作,检查督导分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三)分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河长牵头推进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河段的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焚烧秸秆、河流漂浮物和病死畜禽打捞处理以及巡查保洁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一)总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泗河保护管理工作,督导河长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二)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泗河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开发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采砂取土管理等工作,检查督导分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三)分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河长牵头推进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河段的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焚烧秸秆、河流漂浮物和病死畜禽打捞处理以及巡查保洁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