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河长。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分河长。各级应当明确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