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泗河的义务,有权对妨害泗河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