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