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泗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河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