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泗河保护管理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