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管辖区域实行河长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