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文物等部门编制总体规划。市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负责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环保、旅游、交通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兼顾沿河县(市、区)的需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环保、旅游、交通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兼顾沿河县(市、区)的需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