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