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采砂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态控制区内采砂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生态控制区内采砂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