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水域管理区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地下采煤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