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泗河保护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