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内禁止采砂活动,禁采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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