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水域管理区、生态控制区内禁止采砂活动,禁采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