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水质、林地、绿地、湿地的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