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泗河流域自然植被保护、水源涵养,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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