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生态控制区内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