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生态控制区内不得从事与生态保护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