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