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