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