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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