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