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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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
第四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
第五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
第六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
第七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七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
第八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九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
第十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
第十一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
第十二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第十三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
第十六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十七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
第十八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