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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